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(huì )是最高監察機關(guān)。
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、自治州、縣、自治縣、市、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(huì )。
【釋 義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(huì )是最高監察機關(guān)。
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、自治州、縣、自治縣、市、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(huì )。
本條是關(guān)于各級監察委員會(huì )機構設置的規定。
本條分兩款。第一款規定了國家監察委員會(huì )的定位。憲法規定,全國人民代表大會(huì )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(guān);國務(wù)院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(guān);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(guān);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(guān)。這次憲法修改明確,在我國四級監察機構中,國家監察委員會(huì )是中央一級的監察機關(guān),作為最高監察機關(guān),在我國監察體系中居于最高地位。國家監察委員會(huì )的最高地位主要體現在:第一,國家監察委員會(huì )的組成人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(huì )及其常務(wù)委員會(huì )選舉或者任命產(chǎn)生。其中,國家監察委員會(huì )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(huì )選舉產(chǎn)生,其他組成人員由主任提名,全國人大常委會(huì )任免。第二,國家監察委員會(huì )負責全國監察工作,領(lǐng)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(huì )的工作。第三,國家監察委員會(huì )有權辦理各級監察機關(guān)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。
本條第二款規定了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(huì )的機構設置。本條規定與憲法關(guān)于我國行政區域劃分的規定一致。憲法第三十條規定,全國分為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;省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、縣、自治縣、市;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、縣。根據法律規定,地方設省級監察委員會(huì )、市(地)級監察委員會(huì )、縣級監察委員會(huì ),鄉鎮不設監察委員會(huì ),但將來(lái)監察委員會(huì )可以在鄉鎮設派駐機構,監察法第十二條對此作了規定。